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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项目编号:DHGXZYF-2017-07)质疑回复函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项目编号:DHGXZYF-2017-07)质疑回复函

质疑人名称: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4号楼1单元322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动海

委托代理人姓名:毛国毅

联系电话: 13928868435

邮政编码:450000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71019日上午1145分左右收到贵公司以直接方式送达的“关于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资格预审结果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现依据采购人出具的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我公司认为,通过资格预审的三家公司不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项目的招标条件。

回复:经复核,评标委员会确认本次评审结果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三家企业均满足资格基本要求。你公司因“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评分比选环节。

质疑事项二:通过资格审查的湖南兴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资质伪造或我公司在评标中未被公平对待。

回复:根据资格审查文件的审查依据,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资格审查文件中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审查,湖南兴拓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审查标准相应条件。

质疑事项三:入围供应商是否按标书要求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

回复: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审核通过资格预审的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按要求提供了相应内容。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予以驳回。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1024